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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律所,探究网络隐私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9-10 17:05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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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大学子暑期社会实践纪实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了解普通公民如何维权、大众对网络隐私权的错误认知和相关立法等方面,2020年8月12日,烟台大学法学院“隐私去哪了”实践队济南分队前往了济南槐荫区统河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关于互联网隐私权侵权方向的采访调查。

相关法条咨询

在谈话中,实践队成员们重点询问了有关互联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成员们意外得知,杨统河主任正准备为由共青团济南市委和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联合主办的“学民法典 做好青年”活动授课,在《民法典》上他有更为深刻的研读。他和其他律师重点向成员们讲解了《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后期的研究整理中成员们发现,民法典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补充改进,使得网络侵权方向的立法更全面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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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实践队成员在听取杨主任的讲解  通讯员 李艺芃 摄

用户角度解疑

这之后,实践队成员们从用户角度出发,了解到普通用户可以通过屏幕录像或者手机截图的方式进行取证,行为人的账户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用户察觉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平台app的侵犯,可以先同平台运营商进行协商,若无法解决,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而大众普遍认为的“我并不想开启的权限被迫开启,这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我的个人信息”等情况,实际上是大家进入的一个普遍误区。在下载安装app后,用户与运营方签订了相关的隐私条款,才能使用该app的功能——此为合情合理的等价交换。而签订了隐私条款即用户同运营方签订了合同,这之后在隐私条款的范围内的任何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问题就在于,大部分的用户并不会去费时间翻阅繁杂琐碎的条款,也就无从得知条款范围内的行为究竟包括哪些,以及自己的个人信息究竟被如何使用,如何处理,又如何得到保障。

成员们在询问三位律师后得到了“隐私条款每年都要通过审核才能发布”的答案。不过有成员认为,所谓审核或许还是存在漏网之鱼,原因是她曾经在某款美颜app的隐私条款里发现多处前后矛盾之处,其措辞并不严谨,网络隐私被侵犯的问题还是现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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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律师们在为成员们解答疑惑  通讯员 李艺芃 摄

侵权问题咨询

而就侵权问题,律师们回答道,当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拿去做内部数据分析等工作是合理的利用,但买卖隐私信息是违法行为。但所谓的买卖信息,用户很难找到证据,也很难明确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这就应当由公权力进行监督,由工信部进行处分了。经过查阅资料,在2019年,有多款金融app存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工信部表示已对违规软件下架处理,并已责令企业整改。

成员们此次的实践活动非常有意义,不仅为她们平淡的假期增添一抹亮色,她们更在此次实践活动中学习到了很多。团队成员们相信依靠国家对网络环境的治理,提高应用程序开发者们尊重隐私权的意识,增强人们对于保护自己网络隐私的意识,网络隐私侵权的问题最终将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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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实践队队长在律师事务所前的纪念照片  通讯员 郝涵笑 摄

 (通讯员:徐晓凡 郝涵笑 李艺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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